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泉县**派出所门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孙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90.7mg/100ml,系危险驾驶。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发生事故应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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