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街道。被告人徐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U*****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和谐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佛子岭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