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毛集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肖琨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小区**栋**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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