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2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曾因影响单位秩序,于2012年9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5时许,在泗县大杨乡境内,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皖******号小型轿车,沿**乡**集至**乡政府路行驶,行至该乡政府办公院内闹事时,被接到举报的大杨乡派出所处警民警带回该所,后通知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其带至大杨乡卫生院抽血待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54.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泗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