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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楼**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许,徐某甲驾驶皖******小型客车在阜合产业园福和家园东门,撞入杨其俊店铺,造成店铺物品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案发后,徐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物品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州区**镇**楼**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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