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41225********233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途经颍上县**乡**村、**村二个疫情检测点时,采用绕行的方式躲避站点工作人员检查并驾车离去。民警现场检查发现徐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2.8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彭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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