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黄山市屯溪区**酒店用品营业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08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3号小型轿车沿南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南滨江路与文峰路交叉口至南滨江路与阳湖西路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号楼**室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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