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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4分许,徐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甘******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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