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8〕4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宿舍。2016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与逆向停靠路边的刘某某的无号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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