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现居住地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月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月河路与花苑路交叉路口南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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