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楼村。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11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处发现查处违法车辆的执勤民警后,向后倒车时与史某某停放的鲁******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随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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