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村**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青岛路与珠江路路口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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