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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西白山**村,住址枣庄市峄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2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福特牌黄色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鹭鸣山庄附近时,被峄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上肢静脉血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体文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210****。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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