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武城县城区**路**商铺内。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年7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武城县城区振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嘉泰超市门前时,撞到道路中央的隔离栏上,致使车辆、公路设施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9900元用于修复受损的公路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事故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城区**路**商铺,联系电话:1863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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