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村**号**号,现住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莱州市土山镇行驶至沙河镇**处,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由过路群众报警,经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1.5mg/100ml,遂民警将其带至莱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当日被告人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等四人的证言;现场的监控视频;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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