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号楼**单元2601户。2007年1月17日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旌旗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莱阳市图书馆门前处撞上路北侧树木,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1.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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