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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路**段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初冬梅

检察官助理刘洪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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