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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被告人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3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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