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K****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山阳县城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23时30分许,行至南大街东城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车牌号为陕H5****白色**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山阳县**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809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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