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寨**。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饮酒后粤M8H****号牌小型轿车从丰顺县汤坑镇风度酒店沿东兴路往汤坑镇埔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兴路黄屋坝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的小型面包车,导致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徐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1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志勇
2020年1月7 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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