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长虹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街**路**号,联系电话1367098****。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散件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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