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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号。2020年12月1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2年5月22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12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4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1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 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 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E1****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商场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明区**

镇**村**号,联系电话:1587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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