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3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喝酒后驾驶川EF****小车乘搭李某某等人从博罗县石坝镇往云顶酒吧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石坝镇石联村委会路段时将车开进路边水沟,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电话:1838304****,保证人:牟某某,电话:1831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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