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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3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喝酒后驾驶川EF****小车乘搭李某某等人从博罗县石坝镇往云顶酒吧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石坝镇石联村委会路段时将车开进路边水沟,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电话:1838304****,保证人:牟某某,电话:1831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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