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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01时2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出沙园大道北25米时,在查车点前突然倒车向侧后方行驶,被执勤民警截停并查获。经检验,从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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