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09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进花城北路西104米路段醉酒驾驶一辆车牌为粤RV****的小轿车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0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mg/100ml,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林楚君

2020年6月12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