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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201911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129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3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00时4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进文船路西282米处时,撞到放置在黄埔东路路面的两根路灯柱,造成被告人徐某某受伤及该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和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 现场执法视频、抽血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翔

检察官助理:何俊彦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583****保证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882624****

2. 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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