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现住惠东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惠东大岭镇**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XC****小轿车从大岭镇点亮酒吧往平山街道金河湾二期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金河湾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299****。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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