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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R****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南华海鲜酒家出发,途经荔新公路,行至增城区东西主干道出新城大道西118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6.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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