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R****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南华海鲜酒家出发,途经荔新公路,行至增城区东西主干道出新城大道西118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6.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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