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3********,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路******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3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Q****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江湾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2.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军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9********)。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