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其牌照为豫BX****的白色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内顺城路与金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安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