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其牌照为豫BX****的白色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内顺城路与金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安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