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18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EV****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夹里路柏林南路立交桥南侧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顶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同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