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镇**路**加油站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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