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皖Q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眉兴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眉兴路18号处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 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事故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熊某某、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视频、抽血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孝晖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小区***号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84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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