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杨莉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4毫克/100毫升,公安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4.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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