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汉族,大专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39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辛店镇新旅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驼窑村路口南8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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