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出生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坊**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共同饮酒后,于同日20时许,驾驶号牌号码为浙F*****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二泉路云竹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提供的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婷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