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花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F1****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高架、夹江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心洲出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花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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