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6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互联网产品,住张家港市**镇**铂悦**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卷宗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同年10月17日告知被害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酒店停车场门口路段右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苏E0****小型普通客车相擦发生交通事故,至两车损坏,事发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建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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