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堆沟港镇兴港小区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枫香街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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