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白色小型轿车沿本市姑苏区枫桥路、桐泾路、解放西路,行驶至解放西路、梅亭苑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张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致张某某倒地受伤。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倒地过程中碰到印某某的牌号为苏E0****小型汽车,致苏E0****小型汽车车损。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称是自己前妻蒋某某驾驶汽车。民警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23000元,赔偿印某某车损人民币800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在取保候审期间,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UR****黑色小型轿车沿本市姑苏区阊胥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张某某、印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所作的酒精含量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张某某、印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第一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第二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9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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