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苏C2****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新中医院,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报警后被查获。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证人殷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茜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