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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号楼。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苏C2****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新中医院,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报警后被查获。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证人殷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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