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曹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水县杨庄镇四官庄村四官庄桥东路段时,与沿该道路北侧沙土路驶入曹高路向西右转弯的沂水县**镇**村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刮撞。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无);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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