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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1********,汉族,半文盲,无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加油站附近倒车时,刮碰停在路边的被害人艾某某的辽A****S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04.0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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