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号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胜利路任四井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慧
助理检察官:崔富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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