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30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师范路与师范路小学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2020年6月8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为17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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