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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住户籍地。2019年1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辛庄乡大寒布村村内通东化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其在行驶约50米左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结果为102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玉花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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