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20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X****的白色起亚轿车行驶至文安县世纪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住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发现徐某某有饮酒嫌疑,当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已超80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带其到文安县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9.7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则娟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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