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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号。2019年2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年9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越野客车在栾城区**路与**大街交口被栾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资格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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