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5时09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临时牌照为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团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6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有受案登记表、徐某某的前科、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慧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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