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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1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底商道**2015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E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迁安市**洗浴门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停放在碧清泉洗浴门口北侧的郭某某的冀B5****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因与郭某某协商未果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了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4.4mg/100ml。后民警于当日11时1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2020年6月9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涉案人员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郭某某、岳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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